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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案例】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发布日期:2024-11-29 14:3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49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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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5日,惠州市住建局对大亚湾区某房地产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基坑3-3剖面未按要求先撑后挖施工(锚索未张拉,土方已开挖2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针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大亚湾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于6月6日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进行整改★◆■◆★。当事人已制定整改方案、采用土方回填回顶应急方式消除隐患★■◆◆■■、组织锚索张拉、监测验收,消除事故隐患◆◆■,并于6月13日报送《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书》★■◆,隐患问题已整改。

  备案编号◆★■◆★:粤ICP备09027684号 网站标识码:44139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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